(2017)鄂0191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王杰与武汉华林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武汉华林通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1429号原告:王杰,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密,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华林通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西路(东风阳光城三期B区)72附3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在。原告王杰诉被告武汉华林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王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81元,由原告王杰负担。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桂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