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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师桂芳、师尚举、师栓女、师万举、师仲举、师仲奎与马建花、马忠新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桂芳,师尚举,师栓,师万举,师仲举,师仲奎,马建花,马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2046号申请执行人:师桂芳,女,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师尚举,男,1949年2月出生,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师栓女,女,1967年1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师万举,男,1975年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师仲举,男,195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师仲奎,男,1951年12月出生。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马建花,女,1961年6月出���,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忠新,男,1961年6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122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62483.91元、执行费5337.26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隋会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者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