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328号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166号3-2。法定代表人:喻芬。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该公司区域经理,系特别授权。被告:刘高,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以被告已交清所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