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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朱晗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刑初55号公诉机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晗,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舒城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周明,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某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晗犯容留他人��毒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晗及其辩护人周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朱晗在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1-34-87住处,容留并伙同童某、刘某吸食毒品;2016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朱晗在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1-34-87住处,容留并伙同童某、刘某吸食毒品;2016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朱晗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载刘某1至合肥购买毒品,后在返回舒城途中容留并伙同刘某2吸食毒品;2016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朱晗在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1-34-87住处,容留并伙同刘某2吸食毒品;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朱晗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载刘某1至合肥购买毒品,后在返回舒城途中容留并伙同刘某1吸食毒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1.当事人基本信息、舒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舒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童某、刘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晗的供述和辩解;4.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晗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要点为:1、被告人朱晗是在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时主动交代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容留吸毒的人数不多,范围不广,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朱晗在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1-34-87住处,容留并伙同童某、刘某吸食毒品;2016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朱晗在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1-34-87住处,容留并伙同童某、刘某吸食毒品;2016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朱晗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载刘某1至合肥购买毒品,后在返回舒城途中容留并伙同刘某1吸食毒品;2016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朱晗在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1-34-87住处,容留并伙同刘某1吸食毒品;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朱晗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载刘某1至合肥购买毒品,后在返回舒城途中容留并伙同刘某1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事人基本信息、舒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舒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童某、刘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晗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晗是在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时主动交代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江泽金审 判 员  耿传兰人民陪审员  何世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学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