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涂传华与傅建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传华,傅建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2民初4407号原告:涂传华,男,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李乃智,系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176216。委托代理人:��威,系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692242。被告:傅建奎,男,1975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告涂传华诉被告傅建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传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建奎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紧张于2016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78000元用于购买车库门电机,并承诺于2016年2月5日前归还借款。后被告始终未归还借款,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8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傅建奎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16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万达文化城(B区)项目部涂传华78000元用于购买车库门电机,该笔借款于2016年春节之前(2月5日前)归还,如未按期还可从万达门业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次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78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故原告于2016年9月8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信息各一份、借条一份、短信截图打印件一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一份、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查询单一份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转账凭证为凭,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78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8000元及自2016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之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建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涂传华借款本金7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78000元,自2016年2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涂传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被告傅建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魏 平人民陪审员 熊靖明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