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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熊北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北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39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北全,男,1966年5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16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3月11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北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北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熊北全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康居西城一组团附近的超市内,趁被害人唐某不备之机,将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金色OPPOR964G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2110元。2017年3月10日,公安民警在沙坪坝区康居西城一组团一茶馆内将被告人熊北全抓获,民警从熊北全身上扣押了被盗手机,并将其发还给被害人唐红。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北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案发现场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本院(2016)渝0106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熊北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熊北全判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北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公民财物,所盗财物价值21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熊北全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熊北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北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2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