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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6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俊朋与王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朋,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6803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朋,男,1972年1月16日。被执行人王红,男,1972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李俊朋与被执行人王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78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1月8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朋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郝丙坤助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慕寿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