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6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俊朋与王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朋,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6803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朋,男,1972年1月16日。被执行人王红,男,1972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李俊朋与被执行人王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78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1月8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朋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郝丙坤助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慕寿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