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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军诉被告白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白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442号原告陈军,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白强,男,30岁,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白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军承担。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一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