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军诉被告白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白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442号原告陈军,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白强,男,30岁,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白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军承担。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一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