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黎栩君、宋宇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栩君,宋宇翔,罗宇锋,蔡奕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7执796号被执行人黎栩君,男,1991年1月23日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宋宇翔,男,1989年5月1日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罗宇锋,男,1990年12月21日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蔡奕安,男,1990年3月2日生,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黎栩君、宋宇翔、罗宇锋、蔡奕安盗窃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龙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黎栩君、宋宇翔、罗宇锋、蔡奕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7执7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振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杨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