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执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唐建国、甘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国,甘德明,范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493-1号申请执行人:唐建国,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甘德明,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范久清,女,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唐建国与被执行人甘德明、范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鄂0106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范久清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诚善里16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因申请人唐建国与被执行人甘德明、范久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范久清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诚善里16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昌200409021,建筑面积:169.5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