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30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袁秋凤、余建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秋凤,余建伟,徐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30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袁秋凤,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执行人余建伟,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执行人徐莲花,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建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30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闽0430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东明审 判 员 杨 铖代理审判员 刘兴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邹淑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