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新疆顺捷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新疆顺捷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财保3号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负责人:陈剑,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军,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疆顺捷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孟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顺捷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共计价值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担保函形式提供担保。2017年4月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顺捷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兰 莉审 判 员 安 晶代理审判员 帕提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晓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