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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贵花与被告郭会、襄阳群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人保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贵花,郭会,襄阳市群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343号原告:朱贵花,女,1953年11月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龙,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会,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襄阳市群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原告朱贵花与被告郭会、襄阳群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3月6日,原告朱贵花以需要查明车辆实际车主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会、襄阳群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贵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贵花撤回对被告襄阳群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502元,由原告朱贵花负担。审判员  匡雅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