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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杨清文、赵庆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文,赵庆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杨清文,男,194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赵庆运,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清文与被执行人赵庆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杨清文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149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