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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费丹、张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费家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丹,张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费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825号原告:费丹。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费丹。系张某某之母。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秋,咸阳市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费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考毕,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费丹、张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费家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费丹、张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费丹、张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丹、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费丹、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传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