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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华记与吴怀西、徐松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记,吴怀西,徐松之,吴怀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189号原告:吴华记,男,1952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振龙,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怀西,男,1961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徐松之,男,1972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大通区。两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律师。被告:吴怀廷,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吴华记与被告吴怀西、徐松之、吴怀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吴华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8元,减半收取计3734元,由原告吴华记负担。审 判 长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杨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慧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