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霍俊俊与徐祖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俊俊,徐祖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624号原告:霍俊俊,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徐祖东,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原告霍俊俊与被告徐祖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霍俊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俊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俊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霍俊俊负担。审判员 杜红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