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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推猛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推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277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推猛。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2日18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冯推猛在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土尾村XX号老船家特色海鲜店门前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二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王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冯推猛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王某某身上缴获其购买的毒品二小包(经鉴定,含海洛因成份,分别净重0.20克、0.1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推猛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冯推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冯推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推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推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人民币200元系毒资,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 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蒋琼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