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汪良平申请执行祝明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良平,祝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27号申请执行人:汪良平,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祝明君,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申请执行人汪良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川113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祝明君应给付汪良平共计4353.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祝明君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川113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登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詹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