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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昂永平与许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昂永平,许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597号原告:昂永平,男,生于1996年2月17日,壮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许永福,男,约23岁,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昂永平与被告许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昂永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昂永平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昂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昂永平承担。审判员  孙应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林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