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昂永平与许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昂永平,许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597号原告:昂永平,男,生于1996年2月17日,壮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许永福,男,约23岁,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昂永平与被告许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昂永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昂永平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昂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昂永平承担。审判员 孙应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林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