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刘志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3562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美凤,女,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公司员工,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委托代理人聂培志,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公司员工,山西省寿阳县解愁乡独壁村村民。被告刘志强,男,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刘志强的准确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海兰人民陪审员 郑保安人民陪审员 冯二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