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亚玲与韦彬、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玲,韦彬,张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426号原告:黄亚玲,女,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告:韦彬,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告:张艳红,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原告黄亚玲与被告韦彬、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黄亚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亚玲撤诉��理。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17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因撤诉减半收取1089元(退回1089元给原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