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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章丘市如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新刚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如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930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如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福泰路中段。被执行人王新刚,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如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新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如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李向党二0一七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