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德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德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03民特20号申请人:蔡德明,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平,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蔡德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蔡德明称,其与被申请人黄平系夫妻关系。黄平从1984年12月因拆迁被安置在绵阳市啤酒厂工作,1997年啤酒厂与天化分家时被分在绵阳市天化厂,后一直在该厂工作。1991年5月,黄平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好转后回单位上班,后病情时好时坏,1999年8月在该厂办理病退,于2000年12月20日因病情复发而离家出走。家人经多方寻找不知其下落,至今杳无音信。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黄平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黄平,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申请人蔡德明之妻。2000年12月黄平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申请人蔡德明申请宣告黄平死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在法制日报第10976期发出寻找黄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黄平下落不明距今已经十六年,经家属多方寻找,并经过报刊公告寻找,均未找到其本人。申请人申请宣告黄平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平死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蔡德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 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林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