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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闫晓红与张育黄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晓红,张育,黄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晓红,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育,女。原审被告:黄新民,男。上诉人闫晓红因与被上诉人张育、原审被告黄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06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以(2017)渝05民终318号《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上诉人闫晓红补交上诉费18300元,闫晓红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闫晓红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闫晓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瑾审判员 严永鸿审判员 黄 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夕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