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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41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与王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瑾,女,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路28号汉府雅园综合楼。负责人:马琳,该支行行长。上诉人王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8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云娟审 判 员  张建民代理审判员  曹 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