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9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9085号原告: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1515室。法定代表人:叶晖。委托代理人徐明昊,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进,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杨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庆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吕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