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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贺香香与刘相明民间借贷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香香,刘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1执923号申请执行人:贺香香,女,汉族,1966年9月26号出生,住郎溪县。被执行人:刘相明,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郎溪县。本院在执行贺香香与刘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香香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21执9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