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1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贺香香与刘相明民间借贷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香香,刘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1执923号申请执行人:贺香香,女,汉族,1966年9月26号出生,住郎溪县。被执行人:刘相明,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郎溪县。本院在执行贺香香与刘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香香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21执9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