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杨远见申请湖南中上汽车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远见,湖南中上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121民督18号申请人杨远见,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申请人湖南中上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99104722R。法定代表人文竹。申请人杨远见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杨远见称,申请人是被申请人聘请的员工,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1464元。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要求被申请人湖南中上汽车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杨远见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人民币1146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远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湖南中上汽车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远见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人民币11464元。申请费29元,由被申请人湖南中上汽车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波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方 超代理书记员 方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