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福超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91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福超,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杰、被告人王福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王福超持已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大连保税区亮甲店镇大黄庄屯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对向张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张某受轻微伤。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福超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98.1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福超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福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福超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事故现场图、证人张某证言、被告人王福超供述和辩解(附讯问录像光盘一张)、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刑事谅解书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福超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福超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福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邹凤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关国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