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与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522号申请人: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付大强,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法定代表人:陈本祖,董事长。申请人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将江仁芳所有的坐落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春华19组兴达花园21层133号房屋(房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0字第0513024**)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