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8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晓冬、余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冬,余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8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晓冬,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余亚琴,女,1982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在执行徐晓冬与余亚琴(2016)浙0803执189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2万元,尚余0.8万元及利息未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