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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8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晓冬、余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冬,余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8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晓冬,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余亚琴,女,1982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在执行徐晓冬与余亚琴(2016)浙0803执189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2万元,尚余0.8万元及利息未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