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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海鹏诉被告沈爱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鹏,沈爱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3民初4960号原告:冯海鹏,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莉(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址。被告:沈爱新,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苏中区。原告冯海鹏诉被告沈爱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海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爱新经公��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海鹏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沈爱新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其妻冯莉账号分别于2016年4月7日向被告汇款20万元、2016年5月24日汇款36.4万元。之后被告还款6.4万元,现仍欠50万元未还。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沈爱新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冯海鹏投资款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半个月之内归还)”。欠条下方另写有“大郭庄派出所写的”。之后被告未按承诺偿还该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被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欠款50万元于半个月内归还,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返还,但其至今仍未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欠款5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爱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冯海鹏欠款50万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爱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董 莉人民陪审员  路振亚人民陪审员  纵瑞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