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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9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高翔与李辉、刘伟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翔,李辉,刘伟,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668号案件移送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董现标,男,1941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董现标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睢刑初字第7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处罚董现标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对董现标的违法所得4458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因被执行人董现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刑初字第76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纪永胜审判员 周柯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小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