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奥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雷、蔡丽萍、周雪源、王锋、王文庆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奥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雷,蔡丽萍,周雪源,王锋,王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奥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雷。被执行人:蔡丽萍。被执行人:周雪源。被执行人:王锋。被执行人:王文庆。陕西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奥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雷、蔡丽萍、周雪源、王锋、王文庆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雷名下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星海城市广场住宅楼11207号房产及被执行人周雪源名下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8幢20901号房产,现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