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邱永生与黄星、张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永生,黄星,张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1772号原告:邱永生,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黄星,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张涛涛,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邱永生与被告黄星、张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永生于2017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黄星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张涛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4日,被告黄星立据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但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张涛涛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原告至今未收回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邱永生借款10000元,该款利息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一并计付。二、被告张涛涛对被告黄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涛涛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由被告黄星、张涛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