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财保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吴世兵、杨翠霞、乐志文与余大兵、邱校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财保47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对吴世兵、杨翠霞、乐志文与余大兵、邱校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17)皖0822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822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倒数第六行“申请保全人杨翠霞”补正为“杨云霞”、第二页第六行“申请保全人杨翠霞”补正为“担保人杨云霞”。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