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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财保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吴世兵、杨翠霞、乐志文与余大兵、邱校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财保47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对吴世兵、杨翠霞、乐志文与余大兵、邱校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17)皖0822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822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倒数第六行“申请保全人杨翠霞”补正为“杨云霞”、第二页第六行“申请保全人杨翠霞”补正为“担保人杨云霞”。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