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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与玉林市玉州区建裕摩托车配件商行、宁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建裕摩托车配件商行,宁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10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九江镇龙高路烟南段南水朝阳生产组(烟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561932X4。法定代表人:陈佳培。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俭科,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建裕摩托车配件商行,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一环北路摩托车市场**幢*号,注册号450905300000052。投资人:宁娟,被告之一。被告:宁娟,女,通讯地址:。原告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建裕摩托车配件商行、宁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7.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载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祥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