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昌图县某某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昌图县某某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5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委员会。负责人皮某某,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昌图县某某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2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