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8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祁玉兰、俞国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玉兰,俞国花,俞国娟,俞国鹏,李德章,贺兆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28民初1345号原告:祁玉兰(系死者俞德妻子),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疆尼勒克县。原告:俞国花(系死者俞德长女),女,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疆尼勒克县。原告:俞国娟(系死者俞德次女),女,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疆尼勒克县。原告:俞国鹏(系死者俞德长子),男,199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疆尼勒克县。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新疆浩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章,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疆尼勒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国,新疆新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兆礼,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尼勒克县。原告祁玉兰、俞国花、俞国娟、俞国鹏与被告李德章、贺兆礼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玉兰、俞国花、俞国娟、俞国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浩、被告李德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建国、被告贺兆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玉兰、俞国花、俞国娟、俞国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95.64元、死亡赔偿金188501.6元(9425.08元×20年)、丧葬费26502元���4417元×6个月)、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239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9日上午,俞德(系死者)和孙占祥到被告贺兆礼家借梯子,遇到在被告贺兆礼家闲聊的被告李德章、魏有玉,四人在被告贺兆礼家打麻将,吃中午饭。饭后北京时间三点左右,俞德躺在床上睡觉,其他四人继续打麻将,四点左右,俞德在床上看到一个装满液体的冰糖雪梨饮料瓶,打开喝了一口,感觉不对劲,走到2米外的麻将桌旁问:”冰糖雪梨是谁的?味道不对。”被告李德章忙问:”哪个冰糖雪梨?”俞德指床上食品袋里和衣服放到一起的冰糖雪梨饮料瓶,被告李德章说:”那不是冰糖雪梨饮料,是草乌药水,是毒药,不能喝,快去找甘草,用甘草可以解毒。”被告贺兆礼从邻居家找来甘草煮水给俞德喝,且一���未通知俞德的家人。至六时三十分,二被告将俞德送到尼勒克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经抢救无效,俞德于北京时间二十点十分停止呼吸,北京时间二十点四十分宣布死亡。被告李德章携带剧毒物品在人员众多的场所,不告知、不妥善管理,随意放置,导致俞德误服后中毒死亡,其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贺兆礼未立即通知俞德家人,第一时间送医急救,可能延误了抢救时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被告李德章辩称,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是1795.64元,但其中有我垫付的870元,以及从孙占祥处借了300元,我认为应当扣除。本案属于俞德的单方过错,我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说俞德是事发当天下午四点多看到冰糖雪梨的瓶子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当时冰糖雪梨的瓶子是放在外套的内口袋里的,外套把瓶子卷起来一起装进了塑料袋里,塑料手提袋是两边系住封死的。我们四个人打麻将时,俞德过来问:”是谁的冰糖雪梨,味道不对呀?”我就问是哪个冰糖雪梨?俞德说就是塑料袋里的冰糖雪梨。我就说那个根本不是冰糖雪梨,是我擦腿用的草乌药水。这时孙占祥和我去了床边,冰糖雪梨的瓶子还是在塑料袋里的外衣内口袋里,还是原样放置的。在得知俞德误服草乌药水之后,我让俞德去医院,但是俞德说没事,之后贺兆礼去邻居家找来了甘草,给俞德服用解毒。服用后效果不明显,俞德说舌头有点麻,像喝了酒一样,之后就将其送往医院。两被告对俞德误服草乌药水进行了积极主动的抢救措施来避免后果的产生,本案是由于俞德自己的过错导致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事情已经发生,俞德与我也是老朋友,我愿意拿出一部分钱来安抚原告一家人。被告贺兆礼辩称,这件事情与我无关,不是我叫他们来我家的,是他们自己来的,我也不是请客,我在家干活,他们过来打麻将。被告李德章来我家,提着外套来的,外套是装在袋子里的,我也不知道里面是什么,他也没有给我们说,我们谁也不知道他带了草乌药水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8月9日上午,俞德(系死者)和孙占祥到被告贺兆礼家借梯子,遇到在被告贺兆礼家闲聊的被告李德章、魏有玉,故四人在被告贺兆礼家打麻将,吃中午饭。饭后北京时间三点左右,俞德躺在床上睡觉,北京时间四点左右,俞德误饮了被告李德章装在冰糖雪梨瓶子里的乌头草水导致中毒。当天下午北京时间18时30分,被告将���德送往尼勒克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北京时间20时40分,俞德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另查明,俞德在尼勒克县人民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1795.64元。被告李德章认为1795.64元中有其垫付的870元,以及从孙占祥处借了300元,应当予以扣除,但被告李德章未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再查明,被告李德章已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对于俞德误饮乌头草水身亡这一损害后果的过错大小以及责任如何划分。本案中装有乌头草水的冰糖雪梨瓶子属于被告李德章所有,死者俞德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当随意处分他人的物品,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俞德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责任本院酌定60%为宜;被告李德章明知乌头草水含有毒性,而���妥善保管,也未告知他人,故对此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30%为宜;被告贺兆礼作为房主,在事发后未能采取积极有效地救治措施,故对此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10%为宜。本院核定本案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1795.64元、死亡赔偿金188501.6元(9425.08元/年×20年)、丧葬费30457元(60914元÷12个月×6个月),以上共计为220754.24元,根据本院认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划分,被告李德章承担66226.27元(220754.24元×30%),其已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即折抵后,被告李德章应当原告支付46226.27元。被告贺兆礼承担22075.42元(220754.24元×10%)。关于原告主张的50000元精神抚慰金,由于俞德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死者俞德对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本院酌定被告李德章��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德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祁玉兰、俞国花、俞国娟、俞国鹏各项费用46226.27元;二、被告李德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祁玉兰、俞国花、俞国娟、俞国鹏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三、被告贺兆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祁玉兰、俞国花、俞国娟、俞国鹏各项费用22075.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2元,减半收取2651元,由原告祁玉兰、俞国花、俞国娟、俞国鹏负担1872元,被告李德章负担603元,被告贺兆礼负担1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判员 马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思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