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20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与徐志民、郝红、哈尔滨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常剑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徐志民,郝红,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常剑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20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131号。负责人:王臣,行长。被执行人:徐志民,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苏家店镇北山村1组。被执行人:郝红,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苏家店镇北山村1组。被执行人: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王兆大街59号。法定代表人:周永胜,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04-6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剑轩,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苏家店镇北山村1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申请执行徐志民、郝红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常剑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徐志民、郝红、常剑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志民的欧曼牌仓栅式运输车一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