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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2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唐光荣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2刑初3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光荣,男,1938年10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玉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光荣犯失火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唐光荣在自家位于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安坪村挂榜组大坡(雷打岩)的土里烧杂草时,不慎引燃杂草,继而引发山林火灾,受灾树种主要为杉木、马尾松和板栗树。2016年10月5日经玉屏侗族自治县林业局的林业工程师测算,此次火灾失火面积有林地面积7.3511公顷,造成林木损失17216株,造成林木蓄积损失279.12立方米。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唐光荣属年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2.坦白。认定的证据有:人口信息,林木经营承包合同证,到案经过,证人杨某、田某2、田某1、简某,4、许某的证言,被告人唐光荣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火灾损失测算报告。建议对被告人唐光荣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光荣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光荣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属实,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唐光荣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光荣的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宣告缓刑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光荣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光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