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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怀宁与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怀宁,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525行初6号原告吴怀宁,男,1955年11月26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祝林,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晗,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叶俊,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怀宁诉被告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吴怀宁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怀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志刚审 判 员  杨全新人民陪审员  曹道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於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