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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桂芬与崔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芬,崔桂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民初2880号原告:赵桂芬,女,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曾凡报,系北部战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被告:崔桂杰,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赵桂芬与被告崔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桂芬委托代理人曾凡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桂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桂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款本金80000元,支付2017年1月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短期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款项。原告催促被告还款,被告称只能先偿还2万元,再后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称没钱,且态度强硬,原告无奈报警,在派出所被告写下欠条和还款计划,承诺2016年底还清借款8万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被告崔桂杰未到庭,曾有答辩意见称:欠款属实,但并不是借款,是投资失败后,我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暂时没钱,有钱我会还她,欠款数额是7.5万元,我曾经偿还5千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汇入被告名下账户,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赵桂芬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收款人:崔桂杰”。2016年7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我崔桂杰欠赵桂芬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崔桂杰身份证号码:,欠款人:崔桂杰”。同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我崔桂杰欠赵桂芬人民币捌万元整,尽(进)全力在8月份(分)至年底把款还回(80000)共计。2016年年底还清。借款人:崔桂杰”。2016年12月17日被告偿还原告5千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崔桂杰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系属违约行为,对促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偿还本金数额问题,被告称欠款数额为7.5万元,原告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欠款数额为7.5万元。关于原告主张自2017年1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问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被告崔桂杰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桂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偿还原告赵桂芬借款本金7.5万元;二、被告崔桂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偿还原告赵桂芬借款本金7.5万元的利息(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借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崔桂杰承担,余款900元退还原告赵桂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