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03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晓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03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晓辉,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于随州市曾都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随州市曾都区。2017年1月3日因本案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晓辉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晓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周晓辉酒后驾驶鄂sfl852小型轿车沿随州市城区舜井大道白云湖大坝往随州市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随州市人保财险公司路口处时,被执勤的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经警用“酒安6000”型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周晓辉现场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24毫克/100毫升。后民警遂组织医务人员对其抽血并送检。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检测:送检的被告人周晓辉血液中检出了乙醇成分,含量为102.5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晓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被告人经过的说明;2.酒精检测吹气结果单及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3.证人许某,4的证言;4.随州市中心医院酒精浓度检测报告;5.被告人周晓辉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晓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的醉驾标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坦白认罪,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周晓辉案发前表现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晓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谢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