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3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进源、吴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源,吴刚,常委,陈锦泉,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348-13号申请执行人李进源,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吴刚,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常委,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锦泉,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孙林,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进源、吴刚与被执行人常委、陈锦泉、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传清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