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海来木加贩卖毒品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来木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4刑初49号公诉机关越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海来木加,男,彝族,生于1957年5月19日,四川省越西县人,文盲,捕前住越西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30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1日经越西县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倬,系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越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越检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来木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丰海睿、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来木加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海来木加在越西县越城镇购得价值150元的毒品,自己用了部分,剩余部分被告人于2016年10月29日13时许,在丁山乡丁塘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吉怕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一个可疑物零包及现金人民币200元,该可疑物零包经称量,净重0.26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海来木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观上购买毒品不是用来贩卖,而是用来自己治疗牙痛,在没效的情况下才将该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被告人系初犯,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判处有期七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决定书、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越西县公安局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及毒品照片、毒品交接清单、通话记录清单、辨认笔录、证人吉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海来木加的供述及辩解、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能相互应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来木加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海来木加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审理查明的被告人海来木加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支持。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海来木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依法处理。依法收缴的毒资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 打 前审 判 员 阿格五切人民陪审员 沙马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杰附本判决适用《刑法》条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两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