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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扣押-1486号-钟继涛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银种植专业合作社,钟继涛,谢仕成,相克学,王连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22执1486号 申请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银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任洪银,该社负责人。 被执行人钟继涛,男,1977年10月生,汉族,住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钟家埠村,身份证号:372801197710065536。 被执行人谢仕成,男,1989年1月生,汉族,住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徐贺成埠村,身份证号:371329198901304811。 被执行人相克学,男,1973年1月生,汉族,住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钟家埠村,身份证号:37280119730108551X。 被执行人王连新,男,1970年2月生,汉族,住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钟家埠村,身份证号:372801197002115512。 本院在执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银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钟继涛、相克学、谢仕成、王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郯城县人民法院(2015)郯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钟继涛所有的悦达起亚轿车一辆(车牌号:鲁Q5961D),公开进行了拍卖,经二次拍卖均流拍,流拍价格为34099.20元。现申请人自愿同意以流拍价格接受该车用以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钟继涛所有的悦达起亚轿车一辆(车牌号:鲁Q5961D)以流拍价格34099.20元,交付申请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银种植专业合作社用以抵偿所欠债务。该车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给申请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银种植专业合作社。 二、因处置该车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车辆的抵押欠款应从34099.20元价款中扣除,余款用以低债,具体数额以实际结算为准。 三、申请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银种植专业合作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张治森 审判员范者华 审判员李林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包德胜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2016)鲁1322执1486号 临沂市车辆管理所: 关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银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钟继涛、相克学、谢仕成、王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2执148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协助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钟继涛所有的悦达起亚轿车一辆(车牌号:鲁Q5961D)过户到申请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银种植专业合作社其法定代表人任洪银的名下。 附:(2016)鲁1322执148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年月日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鲁1322执1486号 临沂市车辆管理所: 关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银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钟继涛、相克学、谢仕成、王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2执148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协助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钟继涛所有的悦达起亚轿车一辆(车牌号:鲁Q5961D)过户到申请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银种植专业合作社其法定代表人任洪银的名下。 附:(2016)鲁1322执148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年月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