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正强与西安铁路峰阳水泥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强,西安铁路峰阳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强,男,汉族,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西安铁路峰阳水泥厂。住所地陕西省乾县峰阳镇薛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221926587T。法定代表人郝福星,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刘正强与被执行人西安铁路峰阳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一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3)咸民执字第00007-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一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现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西安铁路峰阳水泥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835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西安铁路峰阳水泥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铁路峰阳水泥厂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