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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刑初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熊小波、杨淑敏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波,杨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刑初第271号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小波,男,生于1970年2月1日,汉族,中专文化,广安汇丰鞋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岳池县看守所。辩护人文岗,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淑敏,女,生于1981年6月27日,汉族,专科文化,广安汇丰鞋业有限公司监事、财物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栆阳市开发区,家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骗取代款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16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正群,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诉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小波、杨淑敏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小波及其辩护人文岗、被告人杨淑敏及其辩护人黄正群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两次。在诉讼过程中,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经过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熊小波、杨淑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晓慧人民陪审员  杨玉兰人民陪审员  黄晓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